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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号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通知)
冀公交字[2003]73号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标准,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评 定 准 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 浅析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转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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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转自中国普法网
交通事故的赔偿分为对受损财物的赔偿、对受害者人身的赔偿和精神赔偿三个方面。
一、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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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适用普通人身损害)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类: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如果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受害方应当就伤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向肇事方索赔。 一般伤害索赔约有7项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残疾,应该就伤后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
-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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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如何申请伤残评定
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如何申请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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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
- 多处多级伤残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