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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仲裁条款因格式不符被视无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立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淮河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张振卿,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 家庄市自强路6号。
本院受理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为仲裁。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www.hbjt365.tk)
经审查,本院认为,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行政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05号
【颁布时间】2004-4-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jiaotongyunshu/2004-06/21/content_11312.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8)34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今后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评 定 准 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 浅析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转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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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主张某和母亲在公交车里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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