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仲裁条款因格式不符被视无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西民立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淮河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张振卿,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 家庄市自强路6号。
本院受理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为仲裁。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www.hbjt365.tk)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虽然原告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的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但其约定违背了保监发(1999) 147号《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 通知》中规定的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应当采取的格式,即<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时,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选择。综上,本案被告方拟定的格式保险合同限制了原告方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的选择权,应为无效条款。故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向法院起诉并无不 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www.hbjt365.tk)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员郎敏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于韶辉
分类:案例分析| 发布:李淑红| 查看:1395 | 发表时间: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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