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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以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答复如下:

  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标签: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挂靠车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李淑红| 查看:1029 | 发表时间: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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