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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警示:欧洲最昂贵的交通处罚
在瑞士,一个开奔驰超速的倒霉蛋收到了一张金额为782000欧元的罚单。因为在限速为120km/h的道路上他的的车子速度达到了290km/h。而根据瑞士的规定,罚金是根据违规者的收入来定的。
而这些在意大利人眼里不算什么。今年,意大利更是加重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当司机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含酒精0.15毫升,警察就可以没收他的汽车并拍卖掉,而且车主不得参与竞拍。此外,在意大利超速40km/h就需支付至少500欧的罚款;超速60km/h,需缴纳779欧的罚款,还有一段时间的禁驾(1-3个月或6-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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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预防
"十次事故九次快。"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靠马路右侧行驶;严格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载物规定、载客规定、行驶速度规定、停车规定;听从交警指挥。"
应急要点: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2、造成人员伤亡时,驾驶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10、122报警。
3、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需变动现场时,应标明事故车和人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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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内容摘要: 记者17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及时尽力挽救伤者生命,减少社会矛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后要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新华社杭州8月17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17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及时尽力挽救伤者生命,减少社会矛盾。
新发布施行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救助基金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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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实施道路安全整治,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
转自新民网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今天起至10月底,交管局按公安部统一部署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以遏制特大交通事故高发势头。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20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比去年同期增加7起。此次整治行动将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管控,依法从严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及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把交警部署在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突出交通违法查处上,严禁客车夜间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全面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逐车检查7人座以上客车乘车人数、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驾驶人资格等;8月底前对市县三级以下运输企业集中检查;配合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排查和整治辖区道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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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高速公路应用三维交通地理信息系统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日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全国高速公路中率先实施机电新技术试点示范工程——高速公路三维TGIS系统(简称“三维交通地理信息系统”),黄石高速公路作为试验路段完成了全线实景数据采集,目前正进行数据加工、建模及软件开发工作,9月底该系统将试运行。系统实施后,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设备将实现三维场景显示,只要点击相应设施设备图标,就能调出相关信息数据和实时监控视频图像,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效率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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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13部门联手推进“文明交通”
来源 : 河北省公安厅网站
依据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2010年到2012年,河北省将实施为期3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8月12日,河北省十三部门齐聚秦皇岛,联合召开全省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会,今后,13个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各司其职,确保完成我省2010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该目标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晓率达到100%,行人和非机动车守法出行率达85%以上”等细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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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三至六年级近1/4小学生发生过交通事故
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伟)为了预防与控制小学生交通伤害,石家庄市疾控中心于去年对石市市内五区15所小学3至6年级的3039名小学生的交通伤害状况及步行安全相关行为进行了调查。5月31日公布的此次调查结果显示:近四分之一的小学生在过去一年(即从接受调查之日起往前推一年的时间里)发生过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小学生中55.4%需要到医院就诊。由于71.4%的交通事故是被自行车撞到,因此所受伤害以轻微伤害为主。
七成多事故是被自行车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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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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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0]38号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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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律师:
2003年3月份,本人驾驶一辆小货车在324国道上与甲(不明身份)发生碰撞,造成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本人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因甲无身份证,无法找到其亲属,故本人依照规定将所有的赔偿款(包括24000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全部支付给交警大队,由其代甲的亲属领取。本人的小货车有投第三者责任险,因该赔偿款并未交付给第三人即死者亲属,请问保险公司能否理陪?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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