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
省市 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故意除外)
重庆市 在封闭道路上5%-10%
其他道路上11%-20%
上海市 封闭道路上5%(赔偿金不超过1万)
其他道路上10%(赔偿金不超过5万)
天津市 封闭道路上5%(赔偿金不超过2万)
其他道路上10%(赔偿金不超过4万)
广东省 封闭道路上5%
其他道路上10%
...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及全国高院地址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85256114总机 85256131举报(按9转人工)
北京市高级法院 建国门南大街10号 100022 85268124/8520(上诉查询)(申诉在老地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丰台区方庄路10号 100078 67699933 87622297 更多区县
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 石景山路16号(八宝山地铁) 100040 68635255,68639038 更多区县
...一: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
省市 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故意除外)
重庆市 在封闭道路上5%-10%
其他道路上11%-20%
上海市 封闭道路上5%(赔偿金不超过1万)
其他道路上10%(赔偿金不超过5万)
天津市 封闭道路上5%(赔偿金不超过2万)
其他道路上10%(赔偿金不超过4万)
广东省 封闭道路上5%
其他道路上1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裕华西路 总机:83031192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友谊北大街 85187214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地址:康乐街 87038637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地址:22路到中意公司 87026151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地址:石栾路 8610087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地址:槐岭路 85814012
...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如何申请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试析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
作者:黄金波
为准确地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量刑情节即刑法条款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按上述规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与肇事的后果即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相关,还与肇事人承担的责任即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相关,而证实肇事人事故责任的有无或大小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倾向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确定肇事人承担事故什么样的责任,法院就不加分析地认定肇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这种作法是错误的,笔者就为什么要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为什么能对其进行审查、如何对其进行审查这三个问题谈谈看法。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的秦昌东先生写了一篇《交通警察是否可以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就交警对个人不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秦先生的论述欠妥,交警可以对个人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秦先生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安法》)的规定是200元。其观点认为一、《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安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如果存在不一致,适用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行使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法律,具有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一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而《交安法》属于就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作出的包括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法律,其只对某一方面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交安法》作出的处罚仍然属于行政处罚,不能脱离《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和规定。
...来源:法制网 记者: 王斗斗
修订后的保险法10月1日正式生效已进入倒计时,广大百姓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
“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也将面临着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该解释这位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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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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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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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