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事故律师网 - 专业代理交通事故诉讼_伤残评定_保险理赔_车货验损
本站为石家庄市为民法律服务所网络窗口,专业解答、代理交通事故相关问题和诉讼。

最近更新

保险合同仲裁条款因格式不符被视无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西民立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淮河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张振卿,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 家庄市自强路6号。

  本院受理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为仲裁。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www.hbjt365.tk)

  经审查,本院认为,

参与:1355时间:2011-01-07 保险合同 保险理赔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参与:1365时间:2010-11-30 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 案例分析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车主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参与:1489时间:2010-09-26 案例分析 交强险 交通处罚 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律师:

  2003年3月份,本人驾驶一辆小货车在324国道上与甲(不明身份)发生碰撞,造成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本人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因甲无身份证,无法找到其亲属,故本人依照规定将所有的赔偿款(包括24000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全部支付给交警大队,由其代甲的亲属领取。本人的小货车有投第三者责任险,因该赔偿款并未交付给第三人即死者亲属,请问保险公司能否理陪? 张某

...
参与:1293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论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

  一、车辆挂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车辆挂户是现阶段我国特殊国情下的普遍现象,所谓车辆挂户是指由挂户人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方便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将自己所购车辆登记被挂户人名下的现象。车辆挂户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营运和管理不规范的产物,挂户人(公民、合伙、法人及其他组织)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能够占有支配车辆,并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公民、合伙

参与:1370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第一章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述

第一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

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什么是赔偿责任主体,而我国的法律对赔偿责任主体一直采用了比较模糊的概念,对审判实践工作造成了影响。

在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念之前,应当先准确理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非同一概念。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者,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因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1]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有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在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往往更多地呈现出不一致,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参与:1329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
应构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 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法五花八门 

  据笔者所知,目前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铁路路外损害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损害赔偿、海事损害赔偿、涉外海事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九个方面的赔偿标准。这九个方面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九个方面的赔偿差异是天壤之别。如一个在广东省有三个被扶养人口,总共扶养期限30年的成年人因事故造成死亡可能获得的赔偿来说,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可获得15万多元的赔偿;因铁路运输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铁路路外被致死亡,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赔偿;乘坐飞机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7万元的赔偿;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6666单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一单位等于0.888671克黄金)的赔偿;涉外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80万元的赔偿;触电造成死亡,可获得25万元的赔偿;工伤造成死亡,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12万多元的赔偿。 

...
参与:1261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
公估、拆验、施救“三费”由谁承担(判例二)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灵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刘唐保,男,汉族,1961年4月5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淑红,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为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玉鹏,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为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

参与:1648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公估费 拆验费 施救费 交通事故
公估、拆验、施救“三费”由谁承担(判例一)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井民一初字第00207号

  原告赵春海,男 196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身份证号132336000000000,电话:139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玉鹏,女,1976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币长安区,身份证号l30520000006060089。
  被告张振红,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郭家庄镇,身份证号142729000001073319,电话13000008188。
...

参与:1317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公估费 拆验费 施救费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致新车贬值可获赔

    中新上海网1月11日电 宝马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引发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宝马车主徐小姐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的70%,即36.2万余元;并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新车撞坏

  2008年6月24日下午,徐小姐花近百万元刚购买8天的一辆宝马2996CC小轿车,由郑先生驾驶,至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

...
参与:1266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Design By XvDesign.Com | Login | Power By Z-BlogPHP 1.7.2
联系我们
9:00 - 18:00
售前咨询
李淑红 QQ联系微信联系
李树强 QQ联系微信联系
孙晓杰 QQ联系微信联系
售后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添加好友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