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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答复材料不属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强险分项处理的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材料,不属于有效的司法解释,仅是对个案的一个答复文件,不能作为各地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
1、该材料表现形式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该材料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表现形式的任何一种形式,由此说明,其表现形式不合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法规标题】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6-1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hbrb.hebnews.cn/20060314/ca693757.htm
【全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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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行政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05号
【颁布时间】2004-4-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jiaotongyunshu/2004-06/21/content_11312.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8)34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今后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新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由于各法院理解存在差异,造成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却有许多不同之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所涉及的多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以往法律法规有不同 之处,应予以注意。另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劳动争议方面 有几个问题也需要统一认识。中院经过收集问题、组织研讨, 广泛征求意见,并请示上级法院,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今 天,我们共同探讨,供大家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残疾、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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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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