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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以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答复如下:
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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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0]38号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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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1999]13号【发布日期】1999-06-25【生效日期】1999-07.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来源:法制网 记者: 王斗斗
修订后的保险法10月1日正式生效已进入倒计时,广大百姓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
“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也将面临着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该解释这位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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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09年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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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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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有关车损起诉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无效: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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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
发布日期:2009-2-28
执行日期:2009-10-1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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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860412
【实施日期】 19870101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章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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